2020年3月,设计公司与家具公司正式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后附清单中列明了家具图片、名称、配色(附有配色卡,部分配色卡中有M品牌标识)等,但并未明确所购家具品牌为M品牌。合同签订后,设计公司共计支付家具款48万余元。
同年5月,家具公司陆续交付家具并进场安装。设计公司提出异议,认为交付的家具质量差且并非M品牌。家具公司承认其交付的家具中M品牌产品的占比仅为15%。设计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销合同》、家具公司自行取回已交付的家具并返还货款、赔偿利息损失等。家具公司辩称,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家具品牌,应继续履行合同,且定制类家具,经过拆装无法恢复原状,不同意取回。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购销合同》中对于家具公司应交付的家具品牌未做明确约定,但家具公司在合同洽谈过程中带领设计公司人员去M品牌工厂和展厅参观家具实物,多次向设计公司明示或默示M品牌工厂是其公司下属工厂,还用标有M品牌标识的色卡让设计公司选择家具颜色、且M品牌公司人员对于设计公司至其工厂及展厅看货选购予以配合等一系列行为,均足以让设计公司主观上产生其定购的家具为M品牌的认识和信赖,故家具公司应向设计公司交付M品牌家具。但家具公司实际交付的家具中仅15%部分为M品牌,显属违约,家具公司部分履行行为并不足以实现设计公司定制家具的合同目的,《购销合同》应予解除。综上,对于设计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家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